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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关于四川恒泽动力有限公司与四川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泽动力有限公司,四川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玉皇观街。被执行人四川禾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余坪镇阳光村。法定代表人张旗林,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泽动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