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潘训平等与丁心民、丁心立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潘训平,郭培花,丁心民,丁心立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沙城工业园沙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潘新华,公司董事长。原告:潘训平。原告:郭培花。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心民,。被告:丁心立。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潘训平、郭培花诉被告丁心民、丁心立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丁心民、丁心立以该案所涉标的物苔干,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锁必运受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伙同潘训平在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以赊欠方式收购的苔干,系同一标的物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27日多次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所持有户名为潘训平2012年5月份龙兴冷库入库单中所记载的内容起诉丁心民、丁心立,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并返还财产,但本案所涉标的物苔干与本院所审理的(2013)亳刑初字第00065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锁必运(别名锁团结)有关,因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建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4年1月27日地点:民二庭审判长马燕、主审人郑彩玲、合议庭成员佘朝霞书记员:梁建红评议内容: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潘训平、郭培花诉被告丁心民、丁心立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潘训平、郭培花诉被告丁心民、丁心立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丁心民、丁心立以该案所涉标的物苔干,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锁必运受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伙同潘训平在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以赊欠的方式收购的苔干,系同一标的物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27日多次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所持有户名为潘训平2012年5月份龙兴冷库入库单中所记载的内容起诉丁心民、丁心立,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并返还财产,但本案所涉标的物苔干与本院所审理的(2013)亳刑初字第00065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锁必运(别名锁团结)有关,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意见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佘朝霞:同意以上意见。马燕: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本案中止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