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传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94号申请人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1515室。法定代表人叶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美,女,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蒋传发,男,汉族,1956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武寅、章丽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韬物业公司)因不服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2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慧韬物业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慧韬物业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慧韬物业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慧韬物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韩文利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