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献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辉与田佳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辉,田佳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温辉,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韩强,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沧州市。被告田佳庆,男,1991年4月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委托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龙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辉诉被告田佳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津GTY5**车进行车损鉴定,故本案需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