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曾庆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新,廖桂娣,杨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78-1号申请人:曾庆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廖桂娣,女,汉族。被执行人:杨耀文,男,汉族。关于申请人曾庆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桂娣、杨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桂娣、杨耀文应偿还给申请人童明珍本金100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庆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曾庆新与被执行人廖桂娣、杨耀文达成和解协议,协定由被执行人廖桂娣、杨耀文已交付到法院财务的60000元优先支付给申请人曾庆新,申请人曾庆新同意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对廖桂娣名下的房产查封,并放弃追偿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廖桂娣名下的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伟光执行员 黄金咏执行员 马家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