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修高与王之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高,王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王修高。被执行人王之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高与被执行人王之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沭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付飞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