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桥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桥初字第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淑芝,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