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泗水县宏通石材厂与邹城市安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宏通石材厂,邹城市安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宏通石材厂。被执行人邹城市安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宏通石材厂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安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执行人的要求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