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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凌俊猛与深圳市黑马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俊猛,深圳市黑马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凌俊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中路××组。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黑马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千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