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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206号罪犯冯某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4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1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10月份,考核分累计达97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冯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