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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贤春抢劫罪,李贤春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92号罪犯李贤春。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1998年7月16日,本院作出(1998)徐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春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苏刑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4月25日、2008年9月15日、2010年9月26日、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2006)徐刑执字第463号、(2008)徐刑执字第1239号、(2010)徐刑执字第1521号、(2012)徐刑执字第1954号四次刑事裁定减刑七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十四年十一个月三十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假建字第90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贤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十四年以上。建议本院对其假释,并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贤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李贤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贤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李文武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