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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竹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双拱镇。委托代理人唐春兰,大竹县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双拱镇。委托代理人莫彬,大竹县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某甲,男,生于1948年1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双拱镇。系被告曾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