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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胡章荣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章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7号罪犯胡章荣,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章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罪犯胡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胡章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章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