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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郑水藻、徐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郑水藻,徐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4号原告:吴素芳。委托代理人:邱义斌,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水藻。被告:徐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芳诉被告郑水藻、徐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芳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吴素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