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敏因与深圳市超凡百货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巴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敏,深圳市超凡百货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巴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敏,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超凡百货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以南汇滨广场*层A17。法定代表人:朱平,经理。一审被告:深圳市东方巴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内环路**号汇宾广场*楼夹层。法定代表人:李惠军,总经理。一审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内环路**号汇宾广场*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刘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敏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超凡百货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东方巴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巴黎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