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冼栋材与林月华、林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栋材,林月华,林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冼栋材,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林月华,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林朝晖(又名林朝辉),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系林月华的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月华、林朝晖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坐落于新城镇北垌C18区恒晖豪庭E幢702房属于被执行人林朝晖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月晖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新城镇北垌C18区恒晖豪庭E幢702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