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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瑞、方定兰、张训英与陶俊、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146-2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申请执行人方定兰。申请执行人张训英。被执行人陶俊。被执行人陶军。本院已受理陈瑞、方定兰、张训英与陶俊、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陶俊、陶军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陶俊、陶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俊、陶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6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