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金顺与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顺,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法定代表人:赵虎(曾用名赵士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27日前归还申请人陈金顺欠款1675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9元,执行费153元,合计17012元,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有土地和房产(土地证号:天国用2012第0034**,房产证号:天20120034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有土地(土地证号:天国用2012第0034**)和房产(房产证号:天20120034**)。二、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