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朱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身份证号码:×××1973,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岚,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别名赵俊敏,男,1958年7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码:652524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40号6号楼2单���402房。因犯伪造印章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奕贤,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身份证号码:×××553X,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及辩护人李岚、刘奕贤、黄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害人张某经朋友谭某介绍与被告人朱某、杨某进行和田玉石交易,后双方在支付被告人朱某一方在澳门游玩费用和玉石交易等问题上发生纠纷。被告人朱某、杨某、孙某于2013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在珠海市金莎卡拉OK俱乐部218房以暴力的方式将被害人张世荣强行带至珠海市拱北宾馆112房,并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张某写下一张5000万元的收条及一张25万元的借条,之后将被害人张世荣带到拱北宾馆107房进行非法拘禁。同日17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抓获归案,并解救被害人张某。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与被害人张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万元,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许某、谭某、蒋某乙、魏某、邵某、廖某、李某、石某、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房务结账单,顺丰速运单,通话清单,协议书,收条,借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据,谅解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发有因。2、被告人杨某拘禁他人时间短。3、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发有因。2、被告人朱某是从犯。3、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的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在作案过程中积极作为,均应认定为主犯。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朱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朱某有犯罪前科,量刑应有所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三、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 伟 文审 判 员 姚 峰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