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绍清余幼珠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绍清,余幼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朱绍清,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幼珠,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3日,以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2012年1月5日结婚,2004年8月22日朱绍清与前妻生育一女,2007年6月8日余幼珠与前夫生育一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3年1月25日生育第三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征收社会抚养费63,000元,限于2013年8月22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送达后,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3年10月25日催告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朱绍清、余幼珠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