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调确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刘邦振与王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振,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73号申请人刘邦振,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刘世传,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王斌,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市固镇县。申请人刘邦振与王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经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当事人王斌赔偿给当事人刘邦振医疗费计人民币柒仟肆佰贰拾伍元捌角叁分(7425.38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贰拾伍元捌角叁分(20425.38元)。此案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1月24日申请人刘邦振与王���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邦振与王斌于2013年12月26日在闽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