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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宇波排除妨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宇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宇波,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刘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与被告刘宇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伟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本直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