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宇波排除妨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宇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宇波,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刘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与被告刘宇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伟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本直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