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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张某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祁东县归阳镇文化路*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粤A1****号小汽车途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东玉器街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张某某1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