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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史学诗与樊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诗,樊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商初字第67号原告史学诗,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被告樊广兴,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诗与被告樊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学诗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史学诗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