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史学诗与樊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诗,樊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商初字第67号原告史学诗,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被告樊广兴,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诗与被告樊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学诗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史学诗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