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高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22号罪犯高宇,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宇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