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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来凤民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宗银诉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宗银,张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来凤民再初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何宗银,男,生于1950年11月19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审被告张国华,男,生于1950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梅英,女,生于1972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被告张国华前妻。原告何宗银与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来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鄂来凤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本案被告张国华于2013年11月14日另行起诉本案原告何宗银,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本院在审理张国华与何宗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本案原告何宗银���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宗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银撤回起诉。审判长  邓青桥审判员  尤珍春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