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来凤民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宗银诉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宗银,张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来凤民再初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何宗银,男,生于1950年11月19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审被告张国华,男,生于1950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梅英,女,生于1972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被告张国华前妻。原告何宗银与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来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鄂来凤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本案被告张国华于2013年11月14日另行起诉本案原告何宗银,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本院在审理张国华与何宗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本案原告何宗银���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宗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银撤回起诉。审判长 邓青桥审判员 尤珍春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