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田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方成涛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方成涛,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寿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路西侧云景华城3栋3层、4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9576-X。负责人:李登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科升,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涛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成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方成涛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荣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