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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闫某,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磊,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某,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 陪 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张卫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