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修缮与刘发兵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善,刘发兵,张家口市秀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1号原告孙秀善,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兵,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警,住张北县张北镇。被告张家口市秀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