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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互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保善兰与殷咸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善兰,殷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互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保善兰被执行人:殷咸云申请执行人保善兰与被执行人殷咸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互助县人民法院(2013)互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殷咸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咸云6885210101220001xxxx账户中的存款103000元,扣划至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互助支行的280603752920002xxxx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育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