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与张旭军、李昭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张旭军,李昭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7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晨,行长。被告张旭军,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昭辉,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诉被告张旭军、李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旭军、李昭辉的起诉。本案按规定征收的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分行顺庆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