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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先明、周家英、郑良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明,周家英,郑良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0866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全成,男,1983年1月1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被告刘先明。被告周家英。被告郑良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先明、周家英、郑良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诉状及传票等诉讼材料时被退回。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且不申请公告,属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先明、周家英、郑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0元,退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君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董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