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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孙亮冬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亮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58号罪犯孙亮冬,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亮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孙亮冬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