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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曾庆华与武隆县和顺乡青木村煤矿、陈贵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华,武隆县和顺乡青木村煤矿,陈贵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曾庆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超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中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和顺乡青木村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乡青木村川千农业社。负责人黄良昌,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何浩川,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前文,男,汉族。被告陈贵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前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华与被告武隆县和顺乡青木村煤矿、陈贵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华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