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甲、金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8号原告:陈某。法定监护人:金某丁。委托代理人:楼建新。被告:金某甲。被告: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甲、被告金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