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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远春与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泉州分公司、陈丕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春,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泉州分公司,陈丕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陈远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颜思哲,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光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丕赞,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春与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泉州分公司、陈丕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春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陈远春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