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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曾贵权、罗彭巧与林顺福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贵权,罗彭巧,林顺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曾贵权,男,彝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赫章县,系死者曾永皓父亲。原告罗彭巧,女,彝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赫章县,系死者曾永皓母亲。被告林顺福,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贵权、罗彭巧与被告林顺福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贵权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贵权、罗彭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曾贵权、罗彭巧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桂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