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4-187-1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郑玉岭,王振秀,孙全峰,朱玲思,陈兆龙,杜贵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郑玉岭、王振秀、孙全峰、朱玲思、陈兆龙、杜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中段。负现人姚恒祥,该行行长。被告郑玉岭,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振秀,女,1954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孙全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玲思,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陈兆龙,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杜贵花,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告郑玉岭、王振秀、孙全峰、朱玲思、陈兆龙、杜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贵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03×××08和62×××24帐户上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