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师高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郯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张鹏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师某通过网络从河北石家庄张某处购入“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痛胶囊”共计38100元,后从自己开的“红太阳保健品”网店上进行销售,将购入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销往上海青浦等地。经鉴定,被告人师某所销售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电脑一体机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我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师某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师某通过网络从河北石家庄张某处购入“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共计38100元,后在自己开的“红太阳保健品”网店上将购入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销往上海青浦等地。经鉴定,被告人师某所销售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5、6月份,通过淘宝网往湖北、山西、江苏省昆山市、临沂郯城等十五六个省市销售假药,其中销给郯城的师某。他卖的假药是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的“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和广州陈李济药厂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这两种药基本上都是在80-120元之间一盒。这两种药都不是原厂制造的,是其找韩某某生产的冒牌假药。他有两个店铺,其中一个店铺登记名“高霞”,对应的银行账号是建设银行的卡号,卡号为:×××4120,户名高霞,店铺名字“我爱保健品呀”。他与师某是2011年在QQ上认识的,他没见过师某本人,他告诉师某自己叫张军。师某应该知道他卖的是假药,他和师某联系时,就讲明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药,不是真药。他发给师某“陈李济舒筋健腰丸”5件,一件20盒,每盒70元,一件也就是1400元。这5件是一次性发给师某的。具体哪家物流发的记不清了。他还发给师某二十件“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每件四十个,一件是2400元,这些都是假药。具体交易以支付宝上的记录为准。其卖给师某的假“陈李济舒筋健腰丸”为两个批号分别是国药准字Z44021058,批号为:FC2071,代��:903,生产日期为2012.3.27至2015.02,批号为EQ5151,代码:179,生产日期2012.12.20至2015.11。假“曹清华薏莘除湿止痛胶囊”批号为国药准字B20020225,批号为123011,生产日期2012.11.06至2014.10。(2)证人徐某(江苏昆山人,其也从张某处购买假药销售)证言证实,他出售“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有2个进货渠道,第一个是湖南娄底;第二个渠道是河北石家庄,他和河北交易是通过阿里旺旺和QQ、电话联系的,阿里旺旺名称叫做“我爱保健品呀”(张某店铺名)。(3)证人沈某某(徐某女友)证言与证人徐某证言基本一致。2、鉴定意见苏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证实检验的陈李济EQ5151批次的舒筋健腰丸,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分制剂第十二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师某通过淘宝网销售“陈李济舒筋健腰丸”、“薏莘除湿止痛胶囊”给上海的金小姐、冯兰等人。4、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郯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3月份,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在侦查徐某制造销售假药案时,发现此案销售主要是在淘宝网上销售涉及全国各地,遂根据公安部协作要求,上报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由昆山市公安局将其获取的相关线索经公安部下传至所涉案地区公安局进行侦查,郯城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下传的涉案人员师某支付宝交易情况展开对师某的初查,发现师某涉嫌淘宝网上销售假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郯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1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账号为1013448270@qq.com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证实,被告人师某2013年4月6日从“高霞”(张某)处购入“舒筋健腰丸”三次,交易额分别为1300元、13000元、13000元,共计27300元;2013年4月15日师某从“高霞”(张某)处购入“舒筋健腰丸”,交易额为10800元。共计38100元。(3)淘宝交易记录证实,师某(淘宝用户名shigao411)销售“陈李济舒筋健腰丸”给上海市青浦区金小姐2300元。2013年4月14日,师某销售给陈佳舒筋健腰丸一次,收入470元(后又退款);2013年4月24日师某销售给金小姐其中有舒筋健腰丸,交易金额8000元(结合视听资料,其中单价460元,数量是3,共计1380元);2013年4月28日师某销售给金小姐交易金额为3000元的药(注有曹清华牌舒骨贴和舒筋健腰丸);2013年5月8日,师某销售给吴三兰曹清华牌舒骨贴一次,收入400元;2013年5月6日,师某销售给冯兰舒筋健腰丸一次,收入1000元;2013年5月12日销售给金小姐交易金额为4000元的药(其中有曹清华牌舒骨贴);2013年5月17日销售给金小姐药交易金额3000元(其中有舒筋健腰丸);2013年5月23日销售给金小姐药交易金额为2000元(其中有曹清华牌舒骨贴);2013年5月31日销售给金小姐药交易金额3200元(其中有曹清华牌舒骨贴);2013年6月7日师某销售给金小姐药交易金额11600元(其中有曹清华牌舒骨贴)。(3)照片一组证实师某从张某处收到“舒筋健腰丸”和“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后所拍摄的两种药品包装等情况。(4)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对张某、贾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侦查,于2013年6月19日对张某执行拘留。(5)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对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于2013年3月4日立案侦查。(6)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薏莘除湿止痛胶囊”123011批的协查答复证实,正定县公安局局提供的样品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7)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关于舒筋健腰丸鉴定的复函证实正定县公安局要求鉴别的舒筋健腰丸���产品批号:EQ5151代号179;产品批号FC2071)样品,均确认为假冒该公司同批次产品。(8)广州白云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给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证实该公司舒筋健腰丸非处方药包装一盒4瓶,纸盒右上角有红色OTC标识,处方药包装为一盒10瓶。(9)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舒筋健腰丸确认函证实,葛红雁女士经网上购买的舒筋健腰丸(批号EQ5151代号179,生产日期2012、12、20,有效期到2015/11)不是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系假冒该公司的药品,应确认为假药。(10)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舒筋健腰丸有关事宜的复函证实,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为辖区内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确有生产批号为“EQ5151”的舒筋健腰丸,生产日期2011年11月24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鉴别随函样品与其实际生产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包装均不符,确认其为假冒产品。(11)郯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昆山市公安局侦办的徐某销售假药案中,徐某是从河北张某处购入的假“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批号EQ5151,代号179,被告人师某亦是从河北张某处购入,且根据张某的供述及销售时间确认其销售给师某及徐某的是同一批次。该说明证实苏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鉴定意见在本案中适用。(1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联想电脑一体机一台、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被扣押。(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师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师某于2013年6月18日被传唤到案。(15)郯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郯城县公安局在侦办的师某销售假药案中发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冯小���、青浦区青浦城区盈港路金小姐等人从被告人师某处购入大量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和“曹清华牌薏莘除湿止痛胶囊”,其行为亦涉嫌销售假药罪,现在正对此进行调查。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师某供述,2011年其通过医疗群和张某建立了联系,但没有见过本人,一直以网络和电话联系。2013年4月初,他从张某处进“陈李济舒筋健腰丸”,进价120元或是70元一盒,市面上卖六七百元一盒。他共从张某那里买了四次,价值三万七千元左右,多数卖到上海了,部分按470元一盒卖的,多数按180元左右卖的。销售的价格不一,他应该向外卖了五万元的货,从中赚了1万多元。他不知道交易记载的对方“高霞”是什么人,也没问过张某。他从张某那里购入的货,有80多盒是“陈李济舒筋健腰丸”,其他的都是“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有一百多盒。“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卖的地方很多,具体记不清楚了,也是以70-120元不等从张某那里进的,一盒也就挣二十几元。从张某处买入后,他在QQ上发布广告,留了电话,QQ号为82×××92和94742422,支付宝用户名1013448270@qq.com,他网店名字叫“红太阳保健品店”,他加医药群的QQ号为82×××92,上海青浦地区有五六个人联系他购买,他通过圆通物流发过去,对方用支付宝支付,也有人给他农行卡打钱。他从2009年经营药店有4年了,开店时就办理了药品销售许可证,而且知道药品经营的各项规定,应当从药材公司进药不能从网络上购药,从网络上购药违反规定。他在网店上卖的药浙江的陈某收货后退货。2013年6月7日他和金小姐交易成功11600元,除了卖给金小姐“曹清华牌”外还卖了其他种类的药,但是只显示“曹清华牌”是为了提高网店的信誉。因为“曹清华薏莘除湿胶囊”是正规药,在网店里不允许���广告,所以他就从别处链接“曹清华舒骨贴”的图片放在网店做广告,而实际上卖的是“曹清华薏莘除湿胶囊”。他在“江苏医药”这个QQ号上的“曹清华”和“曹清华高仿”都是指的“曹清华薏莘除湿胶囊”。他在电话告诉客户,因为“曹清华薏莘除湿胶囊”不能在他的网店上做宣传,所以用“曹清华舒骨贴”做的广告,实际发给客户的是“曹清华薏莘除湿胶囊”。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师某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台联想电脑一体机、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袁 平人民陪审员 杨俊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