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龙明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明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377号罪犯龙明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200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29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范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明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濮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龙明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12月,龙明齐伙同龙素国等人窜至范县政府家属院、工商银行家属院等地撬窗入室盗窃作案七起,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2900余元。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龙明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龙明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明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