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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蒋华松与王俊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松,王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133-2号申请执行人:蒋华松,男,1970年2月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宝,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蒋华松与王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宝之妻郭红妆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郭集分理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