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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余福勇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福勇,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余福勇,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世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劳动人身争议仲裁委���会全劳人仲裁字(2013)17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16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