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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魏运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魏运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百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员工。被告魏运青,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诉被告魏运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2014年1月26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万世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