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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齐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倪国强与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强,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齐商初字第20号原告:倪国强。被告: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常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强诉被告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国强撤回对绍兴县盛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7元,减半收取1858.5元,由倪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