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被申请人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进娣。被申请人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被申请人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品华。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