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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诸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葛志平,黄树炳,金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诸葛志平。被执行人黄树炳。被执行人金莲英。申请执行人诸葛志平与被执行人黄树炳、金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7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黄树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西湖别墅18号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37399.32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树炳工资账户。现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公布了两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及在征信系统记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7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