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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窦兴强与邓培旺、邓保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兴强,邓培旺,邓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窦兴强。被执行人邓培旺。被执行人邓保坤。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