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本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刚,魏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李本刚,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魏现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本刚与被执行人魏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本刚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4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刚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1)盱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杰执行员 周文斌执行员 陶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