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魏远翔诉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远翔,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魏远翔,男,200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意波,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鄱阳村。法定代表人杨卓,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魏远翔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集体收益17100元及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76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