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迁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付秀锋与陈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锋,陈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276号申请人付秀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迁西县城。被执行人陈岗,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付秀锋与陈岗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付秀锋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关注公众号“”